一、修改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為加強對計量授權工作的管理,1989年11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規定了計量授權工作的內涵、原則和授權形式等。計量授權制度的建立,對規范計量授權工作,科學規劃、依法授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保障國家量傳溯源體系的完整和滿足國家量傳溯源需求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但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的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監管實踐的變化,《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當前計量工作的需要。市場監管總局結合工作實際,經深入調研和專家研討,組織對《計量授權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二、修改目的
(一)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需要。原《辦法》中,規定“承擔計量認證、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技術考核"需進行授權,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對于已與“資質認定"合并實施的“計量認證"許可,已取消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許可事項,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將不再采取授權的方式進行管理。對原《辦法》中提出的“從事計量檢定、測試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的要求,也根據已批準實施的計量檢定人員改革事項進行了相應調整。
(二)與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隨著《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原《辦法》中一些條款規定迫切需要進行調整,以解決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
(三)滿足監管實踐的需求。根據計量管理工作需要,2005年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將定型鑒定與樣機試驗合并為型式評價,為滿足新的監管實踐的變化,對原《辦法》中不符合現實監管要求或者與其他規章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計量授權的形式,進一步細化和更新計量授權內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將“計量認證、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技術考核"不再作為計量授權的形式;將“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修改為新產品型式評價,并明確“申請承擔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的授權,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以符合監管工作實際,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二)修改從事計量檢定測試人員要求,以職業資格取帶考核制度。為加強對從事計量檢定、測試人員管理,提高人員素質和能力水平,根據已批準實施的計量檢定人員改革事項,將原《辦法》中“從事計量檢定、測試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修改為“申請授權的單位,其有關計量檢定、測試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職業資格"。
(三)修改計量授權工作程序和要求,進一步優化服務。由于《行政許可法》對許可事項各環節時間、許可證件種類、作出的許可決定等均有明確規定,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刪除原《辦法》第八條;刪除原《辦法》第十一條“計量授權檢定、測試專用章";刪除原《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再收取技術考核、發證費;刪除原《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印章",計量授權印章式樣不再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四)修改計量授權違法行為的罰則,與行政處罰法保持一致。根據行政處罰法對規章權限的有關規定,修改原《辦法》第十二條,將“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計量授權證書"調整為“停止開展超出授權范圍的相關檢定、測試活動",并刪除原《辦法》第十九條。